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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修订)2022-04-29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修订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
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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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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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
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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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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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
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战略投资部负责人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
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前述
人员可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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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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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
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
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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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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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一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证券
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
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要
求公司改正。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
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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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
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
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
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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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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