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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修订)2022-04-29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二二年四月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在相关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证券部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对外报送资料职
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 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
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厦门证监局进行
报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
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
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
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厦门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 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