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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2022-05-20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O 二二年五月(修订)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
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代
表出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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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
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
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规则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
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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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
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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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将订立的书
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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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书面说明召
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以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通
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可方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
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
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 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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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
缺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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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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