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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鞍股份:福鞍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2023-01-31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福鞍控股有限公司、李士俊、李晓鹏、李晓飞、魏福俊、魏帮(以上
六方统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天全福鞍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同时拟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前述相关主体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3、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4、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