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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鞍股份:福鞍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3-01-31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福鞍控股有限公司、李士俊、李晓鹏、李晓飞、魏福
俊、魏帮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天全福鞍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拟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过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
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之盖章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