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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03  

						                      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诚
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诚邦
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
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 2018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秉持事实就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我们认为: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诚
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 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1名关联董事方利强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
避表决,由8名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
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为充分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我们
建议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二、《关于制订<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1.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
能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0%、200%、270%的业
绩考核目标。
   3.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