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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邦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2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

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结合《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

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

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

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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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

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

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各类投资

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

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

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

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主管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资的相关部门是公司实

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

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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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予以披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对外投资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批,并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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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10%以上(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对外投资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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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

定。

已按照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

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

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主管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资的相关部门对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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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

向书,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

具财务顾问报告,报送总经理。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各相关部

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该拟投资项

目超出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则总经理办公会需将该事项上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

关投资合同或协议等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

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实施,主管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资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工作,主管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资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所确

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计划并实施;同时会同公司财务部、

主管法务事宜的部门办理投资的各项工作,并对投资后的项目

实施统一指导、监督与考核;项目结束,负责终(中)止清算与

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

资的,主管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资的相关部门组织财务部、主管

法务事宜的部门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过户

手续或签订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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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

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

案管理。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

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并送总经理办公室审查归卷,总经理

办公室审查后统一移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

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公司收回对外投资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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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

的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

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     主管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资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

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该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

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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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

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应每年与公司签订责任

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

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为每个投资项目分

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

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

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

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

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

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

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及时提供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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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部、内部

审计人员或未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

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

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人员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

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

   (三) 重大诉讼、仲裁;

   (四) 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大额银行退票;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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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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