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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邦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4-2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诚邦生态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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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六) 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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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

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 5 月 1 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

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

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

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报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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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

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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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

   (四)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

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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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

重组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

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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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和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

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接受证券

交易所对其实施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

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

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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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其提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

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

履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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