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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邦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4-2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

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情,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

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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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

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

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

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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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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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自然人;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

关联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

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

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

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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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 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

见;

   (七)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

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

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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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

价可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

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

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

(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

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

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人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

人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人购进商

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

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

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与关联

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

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

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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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人对关联交易合并

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

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

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

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

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

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

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外的

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

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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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总经

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

联交易,还需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

    就本条所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还应

当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

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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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

公司的出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于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

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

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适用于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

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标准的,适用其规定。

   在本次拟发生或拟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前,已按照本制度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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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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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

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二)至第

(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

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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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保事项还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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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6.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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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

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

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

避;

   (三)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

   (四)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

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三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

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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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

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

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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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

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

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

款规定执行。

                           16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

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

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触及本制度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出”含本数;“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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