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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邦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4-2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

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民法典》、《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

制度规定。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

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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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

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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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

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和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

的决策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

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

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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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

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

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

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

料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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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

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

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

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

和信誉状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

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

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

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

担保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

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

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

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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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

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定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

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

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或者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所做的担保事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

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征询公司相

关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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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公司主管部门审

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

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

权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的

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

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

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

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

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定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

法务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订立

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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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等情况时,应及

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公司财务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

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

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汇

报有关借款的获得、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

借款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

义务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被指派的

专人应对公司所有担保的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公司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

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

需向公司财务部传真有关付款凭据,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迹象时,

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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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

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

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

应当对拟收购方或投资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

有关决策部门作出收购和投资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第三十七条     保证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

权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

人的,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只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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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关

责任人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在发现风险或风险

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

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单项对外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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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第四十八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

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

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门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

审查和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

事项的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应当审慎提出担保申请、真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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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公司要求的担保申请资料、定期报告担保债权的变化情况、

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或股东代表,

亦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垫款的,公司在履行

担保责任后,将运用法律程序向被担保人追偿,并按公司有关

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

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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