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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邦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诚邦生态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

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

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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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

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门职权。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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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

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或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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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

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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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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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前述书面提案后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

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

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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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

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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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有关

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

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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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应载明每一审议事项

和议案的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股东

提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和理由。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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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和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

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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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通过审核后的被

提名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监事换届或新增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提名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经其审核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被提名人提交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新

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直

接提交董事会;

   (三) 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监事候选

人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的,董事会应当作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得无故拒

绝将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织提名,由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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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

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其他合适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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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式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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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和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和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

格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

资格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和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法定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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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对

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

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代

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

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 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

   (三) 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

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三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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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中途休息。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

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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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发行公司债券;

   (七)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

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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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回购公司股票;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对提案予以搁置或不

予表决。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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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申请,要求进行回避;

   (二)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其

中董事、监事的选举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将所

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投票选举

数人,但股东投给各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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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股东大会根据拟选举的董事、监事的总人数,按照各候

选人所得表决权数的多少确定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前述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提案权、

表决权。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

    第五十四条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

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

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等选择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

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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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

姓名)以外,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

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

权”处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

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

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

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
                            21
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

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半数,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

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

行: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

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的,该推

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包括其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

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

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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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

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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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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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

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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