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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江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7年制定)2017-10-25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江苏吴江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所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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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

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2-
免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

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章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申请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知

情人保密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十三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提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

追踪事项进展。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已作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不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

情况,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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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的。

   属于本条第(二)项情形的,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由以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信息

披露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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