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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农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4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

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苏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

税)。公司 2019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现金分红事项

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利润分配的

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盈利水

平等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够结合自身的

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优化,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薪酬待遇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绩效考核制定的,

符合《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相

关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董事薪酬待遇方案》。

    四、关于《2019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的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

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2019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 2019 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2019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已经出席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并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

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部分关联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属于银

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

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

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部分关联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出席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关联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安永华明”)为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本次选聘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安永华明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

服务能力,根据对安永华明的服务意识、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的

判断, 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股

东权利、银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在满足监

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兼顾业务持

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

划》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各项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