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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农银行:苏农银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1  

                        苏农银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
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分别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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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4)。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网络投票相关事
项等内容。

     经查验,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在江
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公司 311 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徐晓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相关事项等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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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03,121,78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14%。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73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302,816,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79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05,5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预算方案》

     5、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7、 《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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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关于修订<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议案》

     9、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0、 《2020 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11、 《2020 年度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12、 《2020 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

     13、 《2020 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开展情况报告》

     14、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中,关联股东对议案 6 和议案 7 进行了
回避表决;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案 14 的表决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
单独计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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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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