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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2022-04-28  

                        附件1: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条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    第一条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据实调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
制定本规则。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本行股东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调整表述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只有两名独立董事时,则为两名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    第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时)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银行保险公司治理准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所在地银行    第十二条
业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督管理机构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构、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   (2022年修订)》第十条
                                                                                     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调整表述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022年修订)》第二十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一条
。


                                                                                         第 1 页,共 2 页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其中,会议记录保存期     准则》第二十四条
                                                                                   限为永久,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四)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修改本章程;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准则》第二十二条
(六)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本行发行债券或上市;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七)罢免独立董事;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
本行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本行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2年修订)》第三十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一条
                                                                                     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有 第五十七条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本行可以选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 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公布。                                                                                                                                                                    (2022年修订)》第五十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二条




                                                                                         第 2 页,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