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603332 证券简称:苏州龙杰 公告编号:2019-016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
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人,会议由董事长
席文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0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973.5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9.44 元/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8,048,4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人民币 78,224,4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9,824,000.00 元。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对本次公
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19]B001 号”
《验资报告》。
二、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分别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暨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
关路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 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用途 存储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绿色复合纤维新材
1102270529000016520 396,215,491.44
公司张家港暨阳支行 料生产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高性能特种纤维研
32250198623900000469 60,622,778.00
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 发中心项目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802000067759788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00.00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暨阳支行账户中,现有募集资金 396,215,491.44
元,其中包括 396,160,000.00 元募集资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理财产品收益;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账户中,现有募集资金 60,622,778.00 元,其
中包括 53,664,000.00 元募集资金、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6,898,778.00 元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利
息收入、理财产品收益。
三、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在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江苏张家港
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绿色复合纤维新
材料生产项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暨阳支行设立的用于绿色复合纤维新材料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仍继续使用,
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户以后,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用途 存储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绿色复合纤维新材
有限公司张家港暨 1102270529000016520
料生产项目 246,215,491.44
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高性能特种纤维研
有限公司张家港海 32250198623900000469
发中心项目 60,622,778.00
关路支行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02000067759788 50,000,000.00
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绿色复合纤维新材
公司张家港分行 325387520018160035744
料生产项目 50,000,000.00
(增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绿色复合纤维新材
有限公司张家港海 32250198623900000486
料生产项目 50,000,000.00
关路支行(增设)
江苏张家港市农村
绿色复合纤维新材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802000068558288 50,000,000.00
料生产项目
公司(增设)
四、本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本次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银行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甲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5387520018160035744 。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
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用于“绿色复合纤维新材料生产项目”中的 5,000.00 万元放在
该专户内。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攀、欧阳志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即
49,982.40万元)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
甲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50198623900000486 。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
担的发行费用后用于“绿色复合纤维新材料生产项目”中的 5,000.00 万元放在该
专户内。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攀、欧阳志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即
49,982.40万元)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银行三:江苏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2000068558288 。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
发行费用后用于“绿色复合纤维新材料生产项目”中的 5,000.00 万元放在该专户
内。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攀、欧阳志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即
49,982.40万元)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