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苏州龙杰: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2019 年 4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下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龙杰特种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22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5.0192%。



                                         -2-
                                                                 法律意见书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20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4.9996%。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2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01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全体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9,2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

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89,2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

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9,2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

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2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

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96,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20%;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9,2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

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9,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

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8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89,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

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96,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26%;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2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10,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99,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80%;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572%。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2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

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

                                     -5-
                                                                法律意见书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方诗雨


                                              经办律师:
                                                           周馨筠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