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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龙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1  

                        苏州龙杰                                                           独立意见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回购股份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约束激励
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充分调动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队凝聚力,有利于提升
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
   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该议案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苏州龙杰                                                         独立意见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冯晓东、陈达俊、梁俪琼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