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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辉果蔬: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0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
“保荐机构”)作为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果蔬”、“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对宏辉果蔬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
期至2018年12月31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宏辉果蔬IPO
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但鉴于宏辉果蔬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仍需对募
集资金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宏辉果蔬于2019年3月29日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注册地址
                         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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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晓、潘杨阳

联系电话                 028-8595879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玉津中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黄俊辉

股票代码                 603336

股票简称                 宏辉果蔬

董事会秘书               陈树龙

联系电话                 0754-888022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1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7 年 4 月 20 日

年报披露日期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8 年 3 月 30 日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9 年 3 月 2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宏辉果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指定
杨晓、潘杨阳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遵守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
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
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
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工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宏辉果
蔬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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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
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针对宏辉果蔬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
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

    7、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保荐代表人变更、中国证监会、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和资产评
估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
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
                                     3
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
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
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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