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辉果蔬: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26
证券代码:603336 证券简称:宏辉果蔬 公告编号:2019-032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果蔬”或“公
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
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43 号)以及《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依据及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依据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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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诉求。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
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
来的股东回报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相关的会议提案中还必须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
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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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1)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执行及实施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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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
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
说明。
(四)其他事项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
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五)生效、解释、修改
1、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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