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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辉果蔬: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1-03-27  

                        证券代码:603336       证券简称:宏辉果蔬        公告编号:2021-025
转债代码:113565       转债简称:宏辉转债
转股代码:191565       转债简称:宏辉转股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变更
及备案等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为推进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水果、蔬菜
的收购、挑拣、包装、保鲜、冷藏、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新鲜水产品的
收购、销售;非食用农产品的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增加“水果种植、蔬菜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销售”。
    经营范围变更情况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述变更经营范围事项,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水果、蔬菜的收购、挑拣、包装、 是:水果、蔬菜的种植、收购、挑拣、
保鲜、冷藏、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 包装、保鲜、冷藏、销售;食品生产;
售;新鲜水产品的收购、销售;非食用 食品销售;新鲜水产品的收购、销售;
农产品的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货 非食用农产品的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初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加工、批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活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法转让。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

                                    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以上;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指明的地点。                      知中指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 形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出席。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种法律效力。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股东身份。                            明原因。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

                                      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种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

                                      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股东身份。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六)重大资产重组;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七)股权激励计划;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八)股权激励计划;

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义务:

    ...                                   ...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及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实、准确、完整;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五)至(八)项关于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五)至(八)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会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以外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六)重大资产重组;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七)股权激励计划;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七)重大资产重组;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八)股权激励计划;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
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述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最终核
定为准。




    特此公告。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