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辉果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6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的原则;
(三)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
(四)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五)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关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和忠诚度;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和职能战
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不限于):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
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及意见;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电子邮件;
(七)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第七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
第八条 公司要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是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
第十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组织年报、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四)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与投资者、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等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采访、报导;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
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
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或路演等活动,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
(十一)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应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培
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
证券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管理、研发、服务、市场营销、财务、人事
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运作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
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证券部能独立解决的由证券部解决,证券部无法解决的则
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
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
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诉
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杜绝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及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
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十八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可以现
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诉
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证券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需
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
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
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馈
意见。对达成和解的投诉,公司可视情况与投诉人签订和解协议。
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达成和解的,公司可引导投诉者向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申请
调解,或提起诉讼、仲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
情况;
(三)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和相关资料;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公司应将相关整改情况告知相关投资者,并就公司不规范问题向投资者致
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及时、主动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
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
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两年。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的编制及保存。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公司应启动维稳
预案,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处
理,并及时报告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
诉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致矛
盾激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予
以警告、批评、开除等公司内部纪律处分;给投诉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先通
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及时、主动赔付投诉者损失。赔偿范围为投诉者因投诉事项
及公司处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投诉事项和公司处理过程中的
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或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应督促其
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