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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辉果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6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的原则;

    (三)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

    (四)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五)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关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和忠诚度;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和职能战

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不限于):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

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及意见;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电子邮件;

    (七)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第七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

    第八条 公司要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是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

    第十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组织年报、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四)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与投资者、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等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采访、报导;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

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

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或路演等活动,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

    (十一)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应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培

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

证券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管理、研发、服务、市场营销、财务、人事

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运作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

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证券部能独立解决的由证券部解决,证券部无法解决的则

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
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

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诉

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杜绝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及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

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十八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可以现

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诉

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证券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需

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

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

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馈

意见。对达成和解的投诉,公司可视情况与投诉人签订和解协议。

    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达成和解的,公司可引导投诉者向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申请

调解,或提起诉讼、仲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

情况;

    (三)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和相关资料;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公司应将相关整改情况告知相关投资者,并就公司不规范问题向投资者致

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及时、主动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

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
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两年。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的编制及保存。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公司应启动维稳

预案,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处

理,并及时报告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

诉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致矛

盾激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予

以警告、批评、开除等公司内部纪律处分;给投诉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先通

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及时、主动赔付投诉者损失。赔偿范围为投诉者因投诉事项

及公司处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投诉事项和公司处理过程中的

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或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应督促其

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