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辉果蔬: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4-16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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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
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年
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 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 差或重大误
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六条 本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七条 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
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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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
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本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并责令改
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
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 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
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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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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