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6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7
第七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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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运作指引》《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和内部控
制工作、审阅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
制、确保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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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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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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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可设立投诉举报的电话热线,公司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媒体对公
司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质疑的,可进行投诉举报。审计委员
会接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文档,并及时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结果
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
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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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事宜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
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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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证券部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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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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