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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灿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
第五章 附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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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且为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项目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拟投
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
意见;
   (四)组织对外投资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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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措施;
   (五)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提供项目评审意见;
   (六)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八)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
   第十二条 负责投资管理和投资风险控制的相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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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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