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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灿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12-05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文灿股份                                                 证券代码:603348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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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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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股权期权
股票和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均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广东文灿压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200.00 万股/份,涉及的标的股
票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5.45%。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964.00 万股/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4.38%,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33%;预留权益总数
236.00 万股/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1.07%,占
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67%,具体如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8.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4.58%,其中首次授予 808.0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3.67%;预留 200.0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84%,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0.9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2.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0.87%,其中首次授予 156.00 万份
股票期权,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0.71%;预留 36.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8.75%,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0.16%。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
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6、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
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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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以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5 人,包括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
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8、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失
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
出。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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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5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0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1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2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36
       一、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 36
       二、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 37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 37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 38
       五、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38
第七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40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40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40
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42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42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 43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45

第十章 附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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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文灿股份、本公司、
                     指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指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
股票期权             指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限售期               指
                          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期           指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期权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
行权                 指
                          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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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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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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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5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
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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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
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200.00 万股/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5.45%。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8.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4.58%,其中首次授予 808.00 万股,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3.67%;预留 200.00 万股,占本计划拟
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84%,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
股的 0.9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高军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00              4.96%             0.23%
  易曼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00              4.96%             0.23%
   张璟        高级管理人员                  50.00              4.96%             0.23%
   申龙        高级管理人员                  50.00              4.96%             0.23%
  李史华       高级管理人员                  50.00              4.96%             0.23%
  王卓明       高级管理人员                  50.00              4.96%             0.23%
  吴淑怡       高级管理人员                  50.00              4.96%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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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管理人员(108 人)                      458.00           45.44%             2.08%
             预留                               200.00           19.84%             0.91%
         合计(115 人)                        1,008.00         100.00%             4.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权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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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3、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销售期分别为自登记完成之日 12 个月、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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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9.4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9.4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81 元的 50%,为每股 9.4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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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7.56 元的 50%,为每股 8.78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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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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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
计年度,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
                                               业绩考核目标
  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者以 2019
  限售期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以2019
第二个解除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或者2020年和2021年合
  限售期      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的230%;或者2020年和2021年合计净利
              润不低于2019年净利润的33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者以 2019
第三个解除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或者 2020 年、2021
  限售期      年和 2022 年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的 370%;或者 2020 年、
              2021 年和 2022 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580%
    注: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票、可转债及公司债券融资或收购资
产的行为,则计算解除限售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下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解
                                               业绩考核目标
  除限售期
预留第一个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以2019
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预留第二个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者以 2019
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或者 2021 年和 202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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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的 260%;或者 2021 年和 2022 年合
            计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43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
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管理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
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即标准系数),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标准划分为 A、B、C、D 和 E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E
 标准系数          1.0               1.0             0.8            0.5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A、B、C、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
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评结果为 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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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能反映公司市场规模、企业成长性等情况,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
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两个业绩指标,具体如下: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和 40%;或者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0-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80%和 150%;或者 2020 年、
2020-2021 年、2020-2022 年合计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的 110%、
230%和 370%;或者 2020 年、2020-2021 年、2020-2022 年合计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50%、330%和 58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或预留授予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
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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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或预留授予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
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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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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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
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9.76 元。

    (九)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股票数量(万股)
     808.00                7,886.08           5,125.95        1,971.52            788.61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
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十)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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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授予价格。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
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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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
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
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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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2.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0.87%,其中首次授予 156.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0.71%;预留 36.00 万份股票期权,占
本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8.75%,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00.00 万股的 0.16%。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
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78 人)                          156.00         81.25%           0.71%
                 预留                                  36.00         18.75%           0.16%
             合计(78 人)                            192.00        100.00%           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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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
完成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各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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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
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
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
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
示: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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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8.82 元。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8.81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7.56 元。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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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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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者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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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以
                 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或者2020年和
 第二个行权期
                 2021年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的230%;或者2020年和2021
                 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净利润的33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者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或者 2020
 第三个行权期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的 370%;
                 或者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580%

    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第一个行权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以
      期          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者
预留第二个行权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或者 2021
      期          年和 2022 年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的 260%;或者 2021
                  年和 2022 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43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
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管理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
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即标准系数),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标准划分为 A、B、C、D 和 E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E
 标准系数         1.0               1.0             0.8            0.5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A、B、C、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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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
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E,则上
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
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注销当期期权额度。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
标能反映公司市场规模、企业成长性等情况,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
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两个业绩指标,具体如下: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和 40%;或者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0-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80%和 150%;或者 2020 年、
2020-2021 年、2020-2022 年合计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的 110%、
230%和 370%;或者 2020 年、2020-2021 年、2020-2022 年合计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50%、330%和 58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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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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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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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
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相关参数选择如
下:

    (1)标的股价:19.18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9.18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14%、18.83%、16.2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
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20 年 1 月初授予,则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量(万份)
       156.00                 372.44             215.36          108.84          48.25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
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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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
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8,258.52              5,341.31              2,080.36               836.85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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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
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
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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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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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
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五、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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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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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
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其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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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
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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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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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
及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按照原计划行权/解除限售,其余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尚未获准解
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
销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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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按照原计划行权/解除限售,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尚未获准
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以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按照
原计划行权/解除限售,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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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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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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