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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0-03-31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现金分红水平合理,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以及良好
的职业操守,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
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执业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以及良好的职
业操守,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较好的完成了对本公司
的各项审计任务,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所确定的审计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2019 年 9
月,公司子公司江苏文灿财务人员误操作将自有资金 3.00 万元转入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截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江苏文灿已将误转入的自有资金转出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鉴于误转入募资资金专用账户的自有资金金额较小,且公司不存在占
用募集资金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得到解决,未损害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
的情形。
    四、《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公司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
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为部分授信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生
产经营的需要,能够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融资保障,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
效益。此次授信和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授信和担保事项。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17]1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要求,我
们充分关注并认真核查了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提供
担保的情况,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或违规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
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并能严格控制提供担保的风险。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