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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灿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1-10-2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9/10/13/17F, Broadcasting Tower,No. 14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China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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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为“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灿股份”或“公司”)的
委托,担任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根据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
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文灿股份的保证,即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
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书面材
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遗漏,不包含误导性信息;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向本所提供
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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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文灿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文灿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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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广东文灿压
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广东文灿
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广
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并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5、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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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广东文
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7、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广东文
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8、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了《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情况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2020 年 7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7 月 21 日为首
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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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
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发布《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的更
正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4、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的 1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 24 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授予对象,预留权益
已经失效。

    5、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及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
事宜。另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

    6、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及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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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发布《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3,16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流通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2021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发布《文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
672,000 股期权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有 1 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根
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对该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24,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9.03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
(辞退)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
股票期权/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按照原计划行权/解除限
售,其余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
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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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的离职证
明文件,原激励对象中的 1 人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
件,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该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原激励对象
中的 1 人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对该人员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的价格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
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1 年 6 月 10 日,
公司公告了《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
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1,351,485 股为基数,向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6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202,722.75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该次权益分派方
案已实施完毕。

    《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十)回购注销的
原则/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9.03 元/股。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即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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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216,720.00 元人民币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公告,本次回购部分限制
性股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回购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回购资金来源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
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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