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股份: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2023-04-26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
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566523_B06号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计了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的利润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2020年度财务报
表”、“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并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
2022年4月21日及2023年4月25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21)审字第61566523_B01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566523_B01号及安
永华明(2023)审字第61566523_B01号)。
在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
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非经常性损益》,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2020年度、2021年度
及2022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表结论。我们根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
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上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
定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抽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
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基于我们实施的包括了解、抽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未发现上述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不符合上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本报告仅供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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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续)
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566523_B06号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 飞
中国注册会计师:仰 君
中国 北京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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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