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 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2020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0,007,06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79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 人,所持股份总数 5,007,06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40%,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0,0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73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股份总数 7,067 股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3%。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法律意见书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 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于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 《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4- 法律意见书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 《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 《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股东分段情况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普通股股东 91,500,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1%-5%普通股股东 8,500,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1%以下普通股股东 7,06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股东 7,06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