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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石油: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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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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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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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

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2020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0,007,06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79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 人,所持股份总数 5,007,06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40%,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0,0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73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股份总数 7,067 股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3%。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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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

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于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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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 《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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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 《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 《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0,007,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股东分段情况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普通股股东        91,500,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1%-5%普通股股东          8,500,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1%以下普通股股东           7,06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股东      7,06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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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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