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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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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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
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2020 年 8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12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3,231,43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396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 人,所持股份总数 8,231,43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1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0,000,1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73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3,231,33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26%。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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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宣布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3,231,4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31,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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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 <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3,231,4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31,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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