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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石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0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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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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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5:00 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

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3,063,13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270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 人,所持股份总数 8,063,13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52%,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0,0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73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股份总数 3,063,13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65%。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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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宣布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03,063,0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63,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9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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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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