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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

负责人、公司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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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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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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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后正式施行。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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