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
况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或
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
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严
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
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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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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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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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信息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公司证券事务部
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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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
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二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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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
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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