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世缘: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9-01-12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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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如下,请出席股东大会
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卫东先生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
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并
填写 “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
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
五、股东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 2 次,每次
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不进行大会发言。
七、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
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
人进入会场。
八、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
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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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 2019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 2019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5:00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 1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与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主持人: 董事长 周素明先生
见证律师: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议安排:
1. 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律师核实股东身份)
2.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3. 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4. 推举负责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票和监票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5. 宣读各项议案并逐项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1 的议案》
2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6. 股东就议案提问及董事会答疑
7.股东投票,由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束
8. 监票人、计票人、律师统计表决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
9. 主持人宣读表决情况和结果
10. 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1.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2. 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13. 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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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 案
各位股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该决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政策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现对《江苏今世缘酒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
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中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股权激励;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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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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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 审议批准规定第四十一条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交易(公司获赠现 (十四) 审议批准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公司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公司义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持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的其他事项。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个人代为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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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 行使。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
自身权利的处分。 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
利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式:
(一) 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 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种;
(三) 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三) 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
流动资金; 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四)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补充流动资金;
(五)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 (四)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其所欠公司债务; 股计划;
(六) 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五)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
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六) 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 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
(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
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变更; (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计变更;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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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六)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七)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大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
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 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证券发行; (一) 证券发行;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股权激励; (三) 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四) 股份回购; (四) 股份回购;
(五)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五)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六) 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六) 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 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
(七)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八)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 (八)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
企业到境外上市; 企业到境外上市;
(九)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 (九)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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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 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更、会计估计变更; 估计变更;
(十)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十)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金; (十一) 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
(十一) 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
(十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 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事项。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
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五) 拟定公司利润分配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政策;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方案;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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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机构的设置; 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
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和奖惩事项;
项;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 度;
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 案;
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 项;
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师事务所;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十七) 法律、行政法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过。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票。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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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资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交易(公司获赠 (十四) 审议批准交易(公司获赠现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公司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公司义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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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用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为特别决议事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为特别决议事
项: 项: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六)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划;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六)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七)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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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资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 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政
方案、决算方案; 策;
(五) 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市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案;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九) 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
公司形式的方案;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交易等事项;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设置;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
惩事项; 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度;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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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将股份用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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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 案
各位股东:
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本公司股份 561,049,03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4.72%)发出的
《关于提议增加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今世缘集团
有限公司提议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补选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并提名鲁正波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鲁正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未有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之情形,未有《公司法》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事之情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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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正波先生简历
基本情况:
鲁正波,男,汉族,1976 年生,江苏涟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教育背景:
1995 年-1998 年 就读于苏州大学经济贸易专业
2002 年-2004 年 中央党校函授
工作经历:
1998 年 07 月至 2008 年 09 月 涟水县政府办文员、秘书、副科长、科长、副主任
2008 年 10 月至 2012 年 02 月 涟水县供销总社主任
2012 年 03 月至 2013 年 09 月 涟水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 涟水县朱码镇镇长
2016 年 0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涟水县东胡集镇镇长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1 月 涟水县东胡集镇党委书记
2018 年 2 月至今 中共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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