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世缘: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10-11
证券代码:603369 证券简称:今世缘 公告编号:2022-051
江 苏 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
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768 万份
根据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334 名激励对象 768 万份股票期权,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关于审议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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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涟水
县财政局(国资办)(以下简称“涟水县国资办”)《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涟国资〔2022〕18 号),根据
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安市国资委”)
《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淮财企
考〔2022〕16 号),淮安市国资委、涟水县国资办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4.2022 年 8 月 19 日,在公司官网和公司公告栏公示了公司《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截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6.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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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中确定的 11 名激励
对象因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45 人调整为 334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770 万份调整为 768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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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以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15%;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0.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50 分位值,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
例不低于 95%。
注: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同行业为“制造业”门类下的“酒、饮料和精制茶制
造业”分类下的全部 A 股上市公司,下同。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
任一情况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标,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
2.授予数量:768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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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334 人。
4.行权价格:56.24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回购已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股份。
6.授予情况: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人数 职务
数量(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顾祥悦 1 总经理 21 2.73% 0.017%
鲁正波 1 董事 16.8 2.19% 0.013%
方志华 1 副总经理 16.8 2.19% 0.013%
胡跃吾 1 副总经理 16.8 2.19% 0.013%
李维群 1 副总经理 16.8 2.19% 0.013%
陈玖权 1 副总经理 16.8 2.19% 0.013%
周永和 1 副总经理 16.8 2.19% 0.013%
其他人员 327 人 646.2 84.14% 0.515%
合计(334 人) 768 100% 0.61%
7.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授予
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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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行权期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行权期 30%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条件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2.以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
第一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行权期 3.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分位值;
4.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5%。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1.3%,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2.以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
第二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32.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行权期
3.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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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5%。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6%,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2.以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
第三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52.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行权期 3.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分位值;
4.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95%。
注:上述授予与行权业绩考核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
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
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达标(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9.本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 鉴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中确定的 11 名激
励对象因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由 345 人调整为 334 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中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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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名单一致。
2.截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33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768 万份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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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
作为定价模型。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3.87 元
2.有效期为:3.5 年
3.历史波动率:17.5552%(采用同期上证指数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2832%(采用同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期权份额 期权成本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68 2,317.03 193.86 868.89 765.49 353.79 135.00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
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
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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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
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0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且公司
授予业绩考核已达标,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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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28 日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为 56.24 元/份。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
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变更)》的有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
就,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有关规
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授
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和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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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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