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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时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16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临 2019-010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时尚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
份回购条款的修订事项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以下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1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公司的分红政策;
    (八)公司的分红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4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和解散方案;                     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交易等事项;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置;
                                   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置;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十一)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标准预案;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
度;
                                   标准预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案;
                                   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
                                     5
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方时尚公司章程
(2019 年 2 月)》。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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