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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顶点软件: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11-28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Apex Software Co., Ltd.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福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3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 关于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的议

案 ....................................................... 5

议案二: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7

附件:《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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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如下须知,望全体股东及其他有
关人员严格遵守: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请有出席股东大
会资格的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
    二、股东出席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请出席
股东大会的相关人员遵守股东大会秩序,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三、股东要求发言或提问的,在会议开始前到董事会办公室处登记,并填写
登记表。股东如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四、本次会议议案相关的问题回答结束后,进行大会表决。
    五、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发言,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
求发言。
    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股东发言或提问的内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公司
高管等相关人员回答股东的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不予回答。
    七、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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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   14:00
二、    会议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13 号楼三楼会议
   室
三、    会议主持人:严孟宇 董事长
四、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    主要议程:
   (一) 主持人介绍股东、列席人员到会情况。
   (二) 宣读本次会议须知。
   (三) 选举监票、计票人员。
   (四)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五) 议案审议:
          1、《关于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 股东代表发言及管理层解答。
   (七) 逐项对议案进行表决,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负责监督。
   (八) 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
          后的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九) 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十) 股东、董事签署会议记录及决议。
   (十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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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期为 18 个月,综合考虑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延长 12 个月,
完成时间延至 2019 年 11 月,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结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
序                                调整前拟投                 拟调整金额     调整后拟投
                                               2018.9.30
        募投项目   预计投资项目   入募集资金                 (增/减)      入募集资金
号                                             日投资情况
                                    金额                                        金额




                   软硬件投入      2,813.41      64.85        -2,500.49        312.92
        流程券商
1         (含期
        货)解决
        方案项目   项目实施费用    3,859.00     3,621.97      2,500.49        6,359.49




                   软硬件投入      3,708.54      66.38        -3,189.37        519.17
        金融行业
    2   互联网应
        用解决方
          案项目   项目实施费用    2,492.80     2,469.41      3,189.37        5,682.17




        基于新一   软硬件投入      1,920.93        -          -1,484.71        436.22
          代
        LiveBOS
        的平台及
    3
        产品升级   项目实施费用    1,329.90     1,131.51      1,484.71        2,814.61
          项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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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代电   软硬件投入     1,039.17     -           -787.71         251.46
     子交易市
 4   场业务支
     撑系统项
       目       项目实施费用   1,170.90   874.56        787.71         1,958.61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的调整,主要涉及将原计划投资于软硬件采购的
部分资金调整至项目实施费用,主要原因如下:
     (1)随着云服务、大数据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募投项目原需自购的服务器、
数据库、交换机、磁盘阵列等软硬件设施,可改为采购云服务等方式进行。
     (2)随着软件行业的高速发展,激烈的人才竞争导致员工薪资、奖金的支
出逐年增加。
     (3)公司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公司购买软硬件进行整合使用,节省支出。
     公司仍继续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本次调整仅涉及投资时间及结构安排的调
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也不改变项目实施环
境、业务实施方式,不会导致募投项目效益发生重大变化,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
质性变更。募投项目经过调整,能够进一步优化募投项目,顺应监管要求、市场
环境、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持续吸引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提升募集资金
的利用效率的同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调整后的募投项目仍符合国家政策的导
向,能够实现企业的信息化、服务的信息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来发展前景
广阔。

     上述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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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
                                         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对于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
1                                        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
     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关责任人以处分,并计入考核。必要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责任。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
     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
2                                        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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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

    得有如下行为:                     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3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 要业务的公司;
    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
    利益。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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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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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8

第六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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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对于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
         责任人以处分,并计入考核。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
         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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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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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人发表同意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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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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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
         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
         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补
         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
         (一)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
         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荐人专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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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意见;
         (二)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
         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守本
         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完成后如有结余的,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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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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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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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
         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
         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
         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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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尽快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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