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点软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1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 6
三、结论意见 ....................................................................... 7
第三节 签署页 .......................................................................... 8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顶点软件、公司 指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顶点软件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
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
限制性股票 指
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指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顶点软件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担任顶点软件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
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用途。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
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议案,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2022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84,00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确认,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
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福建
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41)。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福建
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4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
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安排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本次限制性股票完成注销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信息披
露和回购注销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和回购注销的安排等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
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
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徐 晨
经办律师:
——————————
敖菁萍 律师
——————————
王梓权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