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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友股份:集友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59 号


致: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会

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上的《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
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 13:00 在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安徽集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的召集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2
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 9:15-15:00,与公告中通知的时间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贵
公司 285,851,894 股股份,占贵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
的 53.6978%。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3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314,81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经特别决

议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141,7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010,2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2%;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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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

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涉及有关特别决议事项,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鹏鹤




                                                   王思晔




                                               202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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