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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都物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3506           证券简称:南都物业            公告编号:2019-025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二)》。
    为了全面、准确的配合公司战略布局,适应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公司拟将公
司中文名称由“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英文名称由“NACITY PROPERTY SERVICE CO.,LTD”变更为“NACITY PROPERTY
SERVICE GROUP CO.,LTD”;总经理称呼变更为“总裁”。公司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不
变。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在营业范围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酒店管
理,保洁服务,河道清洁服务,会展服务,市政工程、楼宇智能工程的设计、施工”
的经营项目。
    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若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实施后,公
司注册资本将由 10,317.4604 万元增加至 13,412.6985 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章程名称: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名称: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章程                                  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都物业服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都物业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NACITY PROPERTY              英 文 名 称 : NACITY PROPERTY
SERVICE CO.,LTD                           SERVICE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17.4604 万元。                       13,412.6985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第十一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
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停车服务(《设置路外停车场 范围:停车服务(《设置路外停车场
登记证》,游泳池的经营和管理(凭 登记证》),游泳池的经营和管理(凭
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家政服务, 许可证经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服
商品房的租赁、管理、维修、装饰, 务(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酒
餐饮管理,绿化养护服务,房地产信         店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河
息咨询服务,水电安装和维修,建筑         道清洁服务,会展服务,商品房的
及装饰材料、百杂货、农副产品(不         租赁、管理、维修、装饰,餐饮管
含食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 理 , 绿 化 养 护 服 务 , 房 地 产 信 息 咨
教用品、服装、家具的销售。(最终         询服务,水电安装和维修,市政工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程、楼宇智能工程的设计、施工,
                                            建筑及装饰材料、百杂货、农副产
                                            品(不含食品)、五金交电、电子产
                                            品、文教用品、服装、家具的销售。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17.4604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            13,412.6985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
为:普通股 10,317.4604 万股,无其 为:普通股 13,412.6985 万股,无其
他种类股份。                                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 他
                                                  (二 )与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其 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 股 份 用 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四 )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 )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一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的 原 因 收 三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二 ) 项 的 原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 五 ) 项 、 第 ( 六 ) 项 的 原 因 收 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 应 当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项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 一 ) 项 情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销 ; 属 于 第 ( 二 ) 项 、 第 ( 四 ) 项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席会议。                           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姓名;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事总数的 1/2。                         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和奖惩事项;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 设 总 经 理 1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若
会聘任或解聘。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
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
员。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
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 经 理 每 届 任 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一 )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告工作;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二 )组 织 实 施 公司 年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三 )拟 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三 )拟 订 公 司 内部 管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 请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六 )提 请 董 事 会聘 任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除 应 由 董 事   (七 )决 定 聘 任 或者 解聘 除 应 由 董 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八 )本 章 程 或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八 )本 章 程 或 董事 会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相应的工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下列内容: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和参加的人员;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劳务合同规定。                       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第一百三十二条       常务副总裁、副总裁
理开展工作,各副总经理的分工和职权 协助总裁开展工作,常务副总裁、副总
由总经理决定。                       裁的分工和职权由总裁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不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涉及注册资本及股本变化的章
程内容在公司实施完毕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由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