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态度,按 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投资建设总部办公楼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终止协议》,终止与赛丽地产合作开发总部办公楼的决 定,收回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及利息。 独立董事:蔡黛燕、贾生华、黄瑜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