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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物业: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4-16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
东大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
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可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
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
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
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
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
划。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