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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淳中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6 层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                                邵华,吴虹生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淳中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18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对淳中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招商证券对淳中科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淳中科技于 2018 年 2 月 2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为 45,931.4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1,702.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存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招商证券作为淳中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针对淳中科技的具体
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
淳中科技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具体
  1                                                     导制度,已根据淳中科技的具体情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淳中科技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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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淳中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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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经检查,持续督导期间淳中科技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行之日   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通过现场回访交流、现场检查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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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式履行了必要的持续督导义务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并核查了淳中科技执行公司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对淳中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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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详见“二、招商证券对淳中科技信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息披露文件审阅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
11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淳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中科技及相关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况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淳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中科技及相关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淳
14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中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淳
 15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中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指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已指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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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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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中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及淳中科技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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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等承诺事项                                   表,持续关注淳中科技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




二、招商证券对淳中科技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淳中科技 2018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
查。招商证券认为,淳中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淳中科技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
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邵 华              吴虹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