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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泓集团: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3-08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8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1 号)核准,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568,563 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9.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4,725,093.97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3,409,526.16 元。江苏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苏公 W[2022]B02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
制度,并于 2022 年 3 月 4 日与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
息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125904066810711          294,827,400.00
      分行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125904066810313          36,846,300.00
      分行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125904066810512         124,282,995.97
      分行营业部
                        合计                            455,956,695.97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为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
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25904066810711,截至 2022
年 3 月 2 日,余额为 294,827,400.00 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甜维你
10%股权价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25904066810313,截至 2022 年 3
月 2 日,余额为 36,846,300.00 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25904066810512,截至 2022 年 3
月 2 日,余额为 124,282,995.97 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全渠道营销网络改造
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以上三个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
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
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亮、杨恩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