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公告编号:2022-080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 161,293,182.68 元及利息、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 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被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 而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应收款项催收力度,积极 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目前,上述案件公司分别收到上海杨浦区人民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 判决书》。 二、诉讼的进展 案件一:诉讼标的为 50,000,000 元的保证金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收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的(2022)沪 0110 民初 1637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件诉讼进展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奥普家居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奥 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 50,000,000 元;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奥 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年利率 10%计付的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 304,129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09,129 元由被告阳光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诉讼标的为 82,930.15 元的商业汇票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收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的(2022)粤 0191 民初 621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一次性支付货款 82,930.15 元及利息(以 82,930.1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计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南凰贸易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恒隆 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受理费 1,873 元由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凰贸 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三:诉讼标的为 2,706,662.29 元的商业汇票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收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的(2022)粤 0191 民初 9419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 向 原 告 奥 普 家 居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支 付 票 据 款 2,706,662.29 元 并 支 付 利 息 [ 以 338,245.3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以 2,368,416.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以年利率 3.7%为上限)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旅游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海南 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453 元,由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恒大旅游运营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四:诉讼标的为 8,503,590.24 的商业汇票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收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的(2022)粤 0191 民初 5715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 向 原 告 奥 普 家 居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支 付 票 据 款 8,503,590.24 元 并 支 付 利 息 [ 以 846,822.3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 3.85%为上限)计算,以 338,827.5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 3.85%为上限)计算,以 5,964,426.72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以年利率 3.7%为上限)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353,513.67 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 3.7%为上限)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恒乾材 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1,344.15 元,由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 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五:诉讼标的为 100,000,000 的保证金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粤 01 民初 335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签 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 100,000,000 元; 三、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利息(即价 外费)6,419,746.67 元; 四、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 公司上述第二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632,173.42 元,由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4,976.13 元, 由被告深 圳恒大 材料 设备有 限公司 、深圳 恒大材 料物 流集团 有限公 司负担 607,197.2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将视被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而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 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 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