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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贵人: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20-10-10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 贵人     公告编号:临 2020-072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 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为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晋
江分行”)贷款本金 25777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晋江分行”)贷款本金 1483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
利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尚未收到将被执行的具体财
产的相关信息,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公司金融贷款纠纷一案

    由于流动性紧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各家银行的贷款本息,
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已全部逾期。建行晋江分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泉州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泉州中院受理了该项申请。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了泉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闽 05 民初 1151 号。经
泉州中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建行晋江分行达成了债务调解。具体详见公司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进
展公告》(临 2020-067 号)。

    由于公司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公司收到泉
州中院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2020)闽 05 执 1541 号《执行裁定书》、《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
(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泉州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
05 民初 1151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
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
林天福、林锦治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
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2 条、第 35 条、第 3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
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的银行
存款人民币 25777 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人
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
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
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
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应偿还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贷款本金 25777 万元及利息、罚
息、复利,并履行该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义务。

    2、《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立案执行建行晋江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
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
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
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 5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
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
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2)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公司金融贷款纠纷一案

    由于流动性紧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各家银行的贷款本息,公司在各家银行
的贷款已全部逾期。中行晋江分行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泉州仲裁委
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裁决书》(【2020】泉仲晋字 58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临 2020-065 号)。

    由于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公司收到泉州中
院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2020)闽 05 执 1557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1、《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泉仲
晋字 587 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发出
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
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 32 条、第 35 条、第 3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的银行存款人民
币 14830 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
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
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
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应偿还
申请执行人中行晋江分行借款本金 1483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履行该执
行依据确定的其他义务。

    2、《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立案执行中行晋江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林天福、林锦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
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
收到此令后 5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
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
报告。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处于公司报告财产阶段。由于公司尚未
收到将被执行的具体财产的相关信息,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
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