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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贵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8-27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职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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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进行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披露之前,属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季度报告根据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披露。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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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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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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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
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要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主要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下设证券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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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部门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

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呈报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或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前二款所述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个人泄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7
和规定。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通知会计师,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
体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安排,确定时间进度,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提
供数据或情况说明,其相关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数据、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整理和合
规性检查并形成初稿,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8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关联交易、
其他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价敏感信息或其他临时须予披露的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
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2、对无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
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统计报表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涉及公
司重大决策、经营数据等宣传性信息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总经理、董事
长或其授权的董事最终签发。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依照其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及相关全套
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涉及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且不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即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
事会秘书报送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相关文件;

    (二)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表等信息,应切实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
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应
当披露的,相关审批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9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已披露信息材料的存

档和整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为
公司档案存档保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10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并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其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其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媒体
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或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相关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应当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六)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11
    第四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
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所提供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监事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六)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相关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要求所分管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本制度,并由部门负责人在本制度所规
定的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予以上报;
    (三)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发生当日向公司总经理
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相关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上

述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12
    子公司负责人应在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需要进一步材料的,应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主要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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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应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
及时、准确地书面知会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或者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
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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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而未报告,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经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时,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问责,并将有关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以临时
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对内
控制度的落实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
待机构。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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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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