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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起步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7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起步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7/4       -              2018/7/5       2018/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69,979,65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198,779.48 元。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7/4        -             2018/7/5       2018/7/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邦奥有限公司、东华国际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06 元人民币。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人民币,待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06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6558818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