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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起步股份: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8-01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
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
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应充分考虑到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与利益,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考虑公司自身
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未来投资等实际情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期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对投资
者的持续、稳定、科学分红回报的有机统一。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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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期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满足公司正常法定公积金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
规定处理。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2、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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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还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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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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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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